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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17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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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函[2005]179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17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5]17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业务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5]17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3日
  各区(分)局:
  最近,市局陆续接到基层部门反映发票使用以及建安跨区项目登记管理等征管业务问题,为便于基层执行,保证操作规范统一,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安跨区域经营项目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本着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征管质效的原则,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对跨区域(指区分局管辖区域)在市区范围(不包括横琴、万山海岛)内经营工程项目的建安纳税人,不论其在同一区(分)局管理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有几个,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区(分)局为单位赋予其唯一纳税管理编码进行税收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各管理区(分)局应指定一个税务所负责登记管理跨区域经营建安项目,并适当调整各税务所的人力资源及税收任务等,以满足上述税收管理要求。
  对建安纳税人跨区域在万山海岛、横琴海岛、金湾区或斗门区等区域范围内经营的工程项目,因财政体制上的原因,继续以属地税务所(分局)为单位登记管理,但对同一纳税人只能赋予一个纳税管理编码。
  二、清理甲方代扣税款涉及到的发票使用问题
  自去年下文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甲方代扣税款做法后,市局多次重申要求各区(分)局应及时清理甲方已扣税款,但到现在仍有部分企业(甲方)未将已扣税款解缴入库并取得发票入帐,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现对清理代扣税款涉及到的发票使用明确规定如下:凡企业(甲方)清理代扣税款而需取得发票入帐的,应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扣纳税户应缴税款清单,经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各代扣纳税户应缴税款准确无误并作书面说明后,征收前台按代扣纳税户分户征收税款并开具《代开统一发票》。
  三、企业以前交易事项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的后续管理问题
  企业以前发生的交易事项,因各种原因当时未取得发票并作财务核算处理,经税务稽查、审计、中介机构等部门纳税审查发现后,现要求补开发票并作税前扣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交易对方(收款方)仍存在的,由企业与其协商解决历史遗留发票事宜;交易对方(收款方)已注销或失踪而不存在,而经审核交易事项真实的,企业可凭纳税审查单位的书面证明(如稽查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查补开发票证明等),以交易对方(收款方)名义到征收前台申请领用发票,征收前台按规定征收税款后向其开具《代开统一发票》。
  抄送: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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