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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5]20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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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2005]20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5]20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20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20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3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和审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同时应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我省货运发票数据信息的质量,降低比对异常率,减轻基层核查发票工作量。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税机关核查比对异常发票范围,是国税机关发函转来的需要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核查的比对异常发票。各级地税部门对国税机关来函转来的需要核查的货运发票,必须及时认真开展核查,并按规定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同时按月将核查情况填制《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表一)、《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表二)逐级上报。按照总局要求,本月无需核查发票,也必须填报统计表。省局粤地税函[2005]294号文下发后,仍有个别市局未按规定报送核查统计表,从2005年10月份起,省局将对不按规定报送核查统计表的市局进行通报。
  主题词:税务 运输 发票 检查 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9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 校对:税政一处 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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