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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5〕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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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5〕18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5〕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全文有效
  2005-1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
  为规范失控发票的管理,降低失控发票率,堵塞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登记失控发票;加强催报工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纳入到非正常户管理。
  二、要高度重视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跟踪处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并及时转管理部门处理。
  三、必须按时报送《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四、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市局的要求和规定传达到各相关科室和岗位人员。市局将对各局的失控发票率等指标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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