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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5]5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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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5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51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4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6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凡以外币进行结算,在收取外币、填开发票时,必须将外币按照缴纳营业税所确定的兑换方式折合成人民币后,填写在发票的“合计人民币”一栏,其实际收取的外币和兑换率可以标注在“备注”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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