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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5]16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广东梅河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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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函[2005]167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5]16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广东梅河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广东梅河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5]16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广东梅河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5]167号
  全文有效
  兴宁市、梅县、五华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关于广东梅河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592)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纳税核定问题
  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梅河公司)应当分别在兴宁市、梅县和五华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下称兴宁城区分局)、梅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下称梅县城区分局)和五华县地方税务局华城税务分局(下称华城分局)应当分别对梅河公司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进行应缴税种核定。
  梅河公司通行费收入(梅州路段收入部分)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按兴宁城区分局所在地适用的7%税率征收。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税费征收入库问题
  梅河公司应当在每月10日前到兴宁城区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将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缴入国家金库兴宁市支库的“待结算国库款项-待处理款项”。
  梅县城区分局和华城分局所需纳税申报资料可以直接向兴宁城区分局索取。
  兴宁城区分局受理申报并确认应纳税费已经缴入国家金库兴宁市支库的“待结算国库款项-待处理款项”后,应当将申报数据及时通知梅县城区分局和华城分局。兴宁城区分局、梅县城区分局和华城分局按照各县(市)所占比例(见附表1)分别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统一由兴宁城区分局交给国家金库兴宁市支库,由国家金库兴宁市支库负责将税费分别划入国家金库兴宁市、梅县和五华县支库。
  三、关于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问题
  梅河公司的日常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由兴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兴宁市地方税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有梅县和五华县地方税务局参加的联合核查,共同核实通行费收入应纳税费是否严格按照各县(市)所占比例缴入各县(市)支库等税收征管情况。
  四、其他征管问题
  (一)梅河公司应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应当向兴宁城区分局申报缴纳。
  (二)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梅州路段养护工程税收由兴宁城区分局负责征管。
  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梅州路段养护不论由哪个单位负责,不论由哪个单位支付工程款,也不论由哪个单位进行施工,所有应纳税费均必须向兴宁城区分局申报缴纳,所需发票均必须到兴宁城区分局申请开具。
  梅河公司应当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向兴宁城区分局报送《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梅州路段)养护工程情况表》(见附表2),兴宁城区分局负责核实相关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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