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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6]12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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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6]12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6]1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月20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5]90号)有关规定,参照《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5]238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个体双定户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时,按新的《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适 用 范 围
工业、商业 7 从事工业产制、加工修理的业户,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的业户
交通运输业 10 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的业户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户,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业户
服务业 10 从事旅店、饮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及其他服务业的业户(中介业、桑拿业除外)
服务业-中介业 15 从事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事务的企业,以及从事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的业户
娱乐业、桑拿业 20 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的企业,以及从事桑拿的业户
其他行业 10 从事文化体育业等上述未列举行业的业户
注:本表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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