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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函[2006]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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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梅市府办函[2006]11号
文件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函[2006]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市府办函[2006]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市府办函[2006]11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请示》(梅地税发[2006]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税务各自的职能作用,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财政部门征管的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请抓紧与财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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