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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3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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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函[2005]38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3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5]3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05]3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8日
  各区、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所得税政策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市局将公务用车改革涉及的的有关税收政策重新调整通知如下:
  一、市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2]63号)停止执行。
  二、市局以前对部份企业单位下发关于公务用车改革后涉税问题的相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具体包括:珠地税函[2002]115号、珠地税函[2003]326号、珠地税函[2003]363号、珠地税函[2005]5号、珠地税函[2005]18号、珠地税函[2005]20号。
  三、根据粤地税发[2002]1号文(珠地税发[2002]61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因此,我市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仍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作公务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市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珠府[2004]109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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