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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6]1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税局销毁已停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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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6]17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6]1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税局销毁已停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税局销毁已停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1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税局销毁已停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17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29日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拟销毁已停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6]58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规定,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9年第四季度起启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对已停用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已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销毁。市局票证中心负责对需要销毁发票的收缴、造册、封存和集中,由市局统一销毁并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格式见附表)。
  二、对1999年第四季度至2003年第四季度印制的专用发票(即四联、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的有关规定,尽快做好库存票的发售和票款结算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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