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72
  • Tax100会员 33701
查看: 634|回复: 0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6]5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6]5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6]5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1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东地税发[2002]13号转发)的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04]14号)的规定,公务交通费用补贴金额的标准如表1。今后如补贴标准变化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
  职 级
  金额(元/人月)
  正局(处)长
  3000
  调研员、副局(处)长
  2800
  助理调研员
  2500
  正科长
  1800
  主任科员、副科长
  1500
  副主任科员
  1000
  科员
  800
  办事员、见习期干部
  500
  职工
  4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