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6]128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6]12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9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饮食服务业(包括餐饮、旅业、桑拿、美容美发、沐足等服务)和娱乐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将对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的地方税收收入实行单项目标考核管理,下达各县(区)单项征收考核指标(具体考核目标另文通知)。为完成市局单项目标考核任务,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市局就加强和规范全市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分类管理,准确鉴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信用等情况,准确鉴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一)对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账薄设置情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账薄、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等5项指标都合格,符合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其流转税(营业税)、所得税一律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要严格实行分月(季)预缴,并按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点第二款确定的预缴方法进行预缴。
(二)对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只能准确核算营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的,其流转税(营业税)可采取查帐征收方式,所得税则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三)对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地方各税:
1.未按规定设置账薄的;
2.擅自销毁账薄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规范效率,做好定期定额户核定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省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地税发[2004]257号)文件规定,按照规范效率的原则,紧抓“大集中”系统智能核定模块上线的契机,做好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工作,实现核定定额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
(一)抓紧制定《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以下简称“最低标准表”)。《最低标准表》不仅作为新开业户核定定额的依据,且是衡量在管业户定额是否科学合理的标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最低标准表》的意义,按照惠地税征便函[2006]5号的要求,抓紧开展行业典型调查,摸清行业平均税负,制定本地区的《最低标准表》供市局研究,以后按市局制定的《最低标准表》执行。
(二)抓紧做好双定户的定额调整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更新个体税收管理理念,根据所能掌握或者采集的信息,综合运用各种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按照孰高的原则进行调整定额,使所核定的定额最大限度接近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水平。
1.主要成本费用法: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纳税人经营规模主要指标和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开票额的基础上,确定其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上期月均开票额。
此方法适用于主要成本、主要费用都能确定的双定营业税户。
2.最低标准法:是指税务机关先行通过典型调查确定分地区、分行业、分档次的单位最低定额标准,核实营业税纳税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规模指标后(如台数、餐位、包厢间数等),确定纳税人不开票营业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最低应纳税经营额=(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计算单位总量)×不开票经营额比例。
此方法适应于纳税人不提供成本费用数据或提供数据明确偏低的双定营业税户。
3.发票额推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在上一定额执行期内的平均月发票开具额和最低标准法中确定的不开票比例,推算出纳税人的“月均不开票额”作为参考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一定额执行期内的平均月发票开具额÷(1-不开票比例)]×不开票比例。
此方法适用于因享受税收优惠或扩大经营规模等原因而频繁购票的双定营业税户。
4.实地调查法:指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到纳税人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的方法,根据对纳税人调查期间取得的经营额和不开票经营额比例,确定其应纳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调查期间实际经营总额÷(调查天数×30)]×不开票经营额比例
此方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开展典型调查或纳税人对上述方法核定的定额有重大异议的双定营业税户。
(三)做好纳税人经营情况和成本费用支出等信息的采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税源监控,一方面要求税收管理员要主动采取下户调查的方式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地核实纳税人有关经营情况的指标;另一方面要求双定户应如实申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中有关成本费用支出及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双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1.营业面积增加或减少20%以上;
2.经营项目发生重大改变,造成经营额增加或减少20%以上;
3.营业时间增加或减少20%以上。
对不如实申报而造成少缴税款的,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动态监控,加强查帐征收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查账征收户的日常管理,通过加强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异常情况,通过加大下户巡查的力度,把税务管理和纳税辅导结合起来,及时掌握企业的税源变化动向,并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保证企业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如对存在多种经营项目的纳税人,要重点辅导纳税人申报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开瓶费、加收服务费以及代收代支的服务小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对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要重点辅导其将不同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不同应税劳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的统一按高税率征收,防止企业将高税率收入当作低税率收入申报纳税。
对于娱乐行业和桑拿、美容美发、沐足、部分中小规模饮食业等服务行业可根据消费者很少索取发票的实际,对流转税采用查帐征收的娱乐业纳税人,可辅导纳税人申报(也可采用核定)其娱乐收入应占总营业收入达到一定的比例;对上述开发票量较少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原则上核定其不开票比例应在80%至100%,对个别核定不开票比例确要低于80%的,纳入二级评税评审范围,必须按二级评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评审确定,并由税收管理员开展实地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存查。
鉴于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的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支出多为集贸市场采购农贸产品,普遍存在难以取得正式发票且难以核实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对查帐征收户逐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通过人工计算、定性定量分析、行业相关指标横向比较等方法,从而发现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如通过计算分析同种经营方式饮食业纳税人的燃料费支出占所有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从而计算出该指标的平均水平(预警值),重点对比例偏低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式。
四、以票管税,加强发票管理和监控
各单位要切实规范发票内部、外部管理,严格执行发票验销制度,加大发票检查力度,逐步实现以票管税的目的。
(一)规范发票外部管理。对综合经营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按不同的经营项目分本分别填开,严禁使用同一本发票填开不同经营项目,同时严肃定额发票填写,规范填列顾客名称、填开发票时间等,不得缺项不填。对于"借用"或"代开"定额发票的情况,一经发现必须严厉处罚,并采取停止供票等措施。对于支付个人表演收入发票和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另外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所取得的凭证应真实、合法。
(二)规范发票内部管理。要严格控制掌握定额发票用量,健全定额发票的领购、使用、查验、结存、盘点等制度;要辅导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准其领购发票的用量为最大库存量,纳税人只要整本用完就可到税务机关验旧购新;对发票的供售、验销都应及时准确录入“大集中”系统,使税务机关(处理中心)对经营者的发票领购、使用和库存情况了如指掌,方便查证落实经营者是否有库存发票、是否故意不开具发票,对经查实有库存发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按规定从重从严处罚,并通过调查落实重新核定、调整其不开票部分定额。
(三)严格对下岗再就业的个体经营者、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纳税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各单位应加大对下岗再就业的个体经营者、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四)加强发票清理检查工作,把发票检查作为全年一项日常工作,各县(区)局应组织检查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发票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罚。加大打击假发票的力度。对使用假发票的企业要严厉处罚并停止供票,对于已经处罚又再发现使用假发票的企业除严厉处罚外还应重新调整其核定征收方式及定额。此外,还应联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假发票行动。
五、准确界定,加强承包承租经营户的税收管理
承包或承租饮食服务和娱乐业经营项目的单位、个人,应自签订承包或承租经营合同(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发包或出租合同(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携承包或承租经营合同(协议),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承包经营属本企业雇员并实行目标责任承包,或外单位受聘负责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但仍以出包单位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并以定额或按经营效益、管理效益取得一定的个人劳务报酬或公司(企业)服务费的,只办理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以出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承租或承包者有独立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单独核发税务登记证,以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作为纳税人。
六、用活用足,加强饮食服务娱乐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
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单位要核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未达到起征点的营业税纳税人其不开票额部分的经营额,后按正常供售发票。对下岗人员人事个体经营的,严格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关于下岗人员人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减免税限额8000元的规定,全面清理“大集中”系统已经审批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100%减免的纳税人,核对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享受的减免税额是否已经超过限额的规定,一旦超过,按税法的规定恢复征税,并敦促纳税人对已经超过部分进行自查补税;对未达起征点的营业税纳税人,只要连续三个月(核定不开票额+开票额)超过3500元,即调整其不开票部分定额。
七、定员定额,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各单位要以落实“二级评税”制度和推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双向申报为契机,全面执行市局制定的《惠州市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无法查账征收或申报不实的部分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定员定额”的核定工作。对饮食服务、娱乐行业的高级厨师、按摩技师、美容技师、主持DJ、领班等高收入者,可采取按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分级核定最低实行“定员定额”的高收入者人数,强化对饮食娱乐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纳税控管,推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市局将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娱乐场所高收入的工作人员以及桑拿服务场所的推拿按摩技师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