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58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386|回复: 1

[增值税] 逾期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

385

主题

438

帖子

1581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581
2020-5-26 12: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逾期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17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06
2020-5-26 12: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font=Times New Roman]1993[/font]〕[font=Times New Roman]154[/font]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font=Times New Roman]1996[/font]〕[font=Times New Roman]155[/font]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