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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6]14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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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6]145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6]14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6]14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6]14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22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站、办税大厅等形式广泛宣传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以最大限度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换证工作的支持配合,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借助换证契机,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进一步夯实税源基础。在换证及管理过程中,凡不按规定将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或注销的,一经查实,市局将严肃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税务登记,并据《税务登记表填表项目代码表》(附件3)准确判定和录入纳税人的注册类型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各单位要认真指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和调查核实税务登记表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如实录入大集中信息系统。凡贪图方便进行违规操作,造成纳税人税务登记表记载内容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或大集中信息系统与税务登记表中记录的内容不符的,一经发现,市局将视其情况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单位在换证过程中要按照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税发[2006]38号)第二点规定的范围,核发各类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五、至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以及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各县(市、区)局、蕉华分局应于2007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在梅州地税网站上公告。汇总上报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全称)、税务登记证号、注册(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六、为统一和规范使用税务登记有关表证单书,换证所需的《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七、换证工作应按照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单位三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应分别于7月25日、11月25日、12月10前上报市局征管科;第二、三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应包括《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该统计表反映的是各阶段累计数据。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待省局明确后另行通知。各单位在换证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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