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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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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中山地税发[2006]161号 |
文件名: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6]16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6-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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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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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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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6]161号
全文有效
2006.06.30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的税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精神,市局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如下: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0。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0.7%。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7%。
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各税务分局应及时通知各委托代征单位,并做好衔接工作。
请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相关税费一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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