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6]66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6]66号
全文有效
2006.07.05
南区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67号)转发给你分局,请遵照执行。
中山地税发〔2006〕6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6-03-1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对于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应如何掌握的问题,我局曾于今年1月份电话请示过省局税政二处,省局亦已答复“应据实税前扣除,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执行;企业及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我局参考《印发〈关于中山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中财行(1996)3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按此进行了贯彻,要求对申请税前扣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项目的,应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并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扣除。
现接我局南区税务分局转来其辖下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分局请示及企业申请见附件),该司及南区分局认为,对员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应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企业自行确定的发放标准予以扣除。
鉴于对上述问题的争议较大,特提请省局予以明确,请研复。
附件:1、印发〈关于中山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2、关于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南区税务分局)
3、关于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粤地税函〔2006〕26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05-22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6〕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规定,外籍人员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市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给外籍员工的上述津贴,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后给予免税。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