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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政府 肇府[2006]4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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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肇庆市政府
文件编号: 肇府[2006]44号
文件名: 肇庆市政府 肇府[2006]4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6-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肇庆市政府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肇府[2006]4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肇府〔2006〕44号
  全文有效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契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此,纳税人自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3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税款。
  二、财政部门为房屋契税的法定征收机关,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挪用购房者的契税。各单位、个人在此之前以各种名义收取的纳税人契税,必须在本通告执行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3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清缴税款。
  三、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代缴契税的,开发商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代缴义务,否则,开发商除依法应当承担挤占、截留契税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税款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责任。
  五、契税征收机关会同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违规行为,由契税征收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市财政局契税征收分局负责端州城区范围内的契税征收管理,办公地点设在肇庆市和平 路43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内。
  七、本通告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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