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5
  • Tax100会员 33432
查看: 564|回复: 0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6]26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6]265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6]26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26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26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4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当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附件: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能够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要求顺利进行,并利用全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在我市上线的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户籍管理,进而达到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监控的目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我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以下称换证)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 换证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下列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三)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由市局另行通知。
  二、职责分工
  (一)市局征管科
  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分)局按国家总局和省地税局的要求开展换证工作;
  负责全市换证相关表证单书和工本费发票的订购和印制。
  (二)征收职能局
  负责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换证工作;
  负责下列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三)管理职能局
  负责辅导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管户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负责清理辖区的业户,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负责清理辖区内的临时登记业户。
  三、实施计划
  (一)准备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1、系统及计算机设备的测试。由市局组织各区(分)局业务股(征管股)的业务骨干对“大集中”系统开业登记的“验换证登记” 模块及打印税务登记证的设备进行测试,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提供信息保障。
  2、表证单书的印制。由市局对省地税局下发的表格样板进行研究,依照我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予以调整;根据我市纳税户的数量订购税务登记证件和印制有关表格、工本费发票。
  3、业务培训。各区(分)局应在全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和操作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技巧。
  4、宣传辅导。市局将按省局的统一布署在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和外报网发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各区(分)局应在办公场所公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管理职能局应通过税管员工作平台的短信功能、电话和上门等多种方式对管户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宣传,并辅导管户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二)实施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1、征收职能局
  征收职能局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换证(或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1)对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2)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责成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3)对非正常纳税户,应按《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纳税户管理规定》的要求通知其到管理职能局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然后再申请换证;
  (4)对资料齐全无误的,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予以换证(或办理税务登记),但对下列的纳税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一是2006年1月1日至换证开始之前办理开业、变更和复业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业户;二是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应免收工本费的业户。
  纳税人办理换证需提供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2、管理职能局
  管理职能局应积极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跟踪管户换证的情况,督促管户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2)对征收部门移交的《换证登记表》,应按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
  (3)在辖区开展巡查活动,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业户,责令其按规定办理;
  (4)对系统中临时登记的资料进行清理,对经营行为或施工工程已结束的,按规定予以注销。
  (三)验收阶级(12月1日至12月15日)
  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和换证总结上报市局征管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户籍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区(分)局应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利用这次换证的契机,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确实加强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
  (二)加强宣传,协调配合。抓好宣传工作是做好换证工作的关键,各区(分)局,特别是管理职能局,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管户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为确保换证工作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征收职能局与管理职能局应加强协调,对纳税户密集的地区,应有计划分批进行换证。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果。为确保这次换证工作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各区(分)局应严格按本方案的规定规范操作,征收职能局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换证资料,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对纳税人报送的换证资料,从10月份开始应于每月15日前进行归集,并报送市局征管档案室,《换证登记表》则一份移交管理职能部门核实;管理职能局应扎实开展纳税人的辅导工作和辖区的巡查工作,对纳税人填写的《换证登记表》中“房屋、土地、船舶情况登记”等有关内容与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认真进行核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