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0
  • Tax100会员 33431
查看: 1023|回复: 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4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6]46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4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6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46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4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及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主管我市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稽查局应及时将上述货运凭证印花税政策告知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按月按规定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结缴税款及报送代征税款明细报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