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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 潮地税函[2006]99号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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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潮地税函[2006]99号
文件名: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 潮地税函[2006]99号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潮地税函[2006]99号


  广东省潮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潮地税函[2006]9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税政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383号)收悉。关于从事林木种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林木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仅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始生产、经营(种植林木)至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除应计入相关资产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计归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企业在开始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零星销售所购入或租入土地原生林木所取得的收入,除应依照有关税务规定缴纳流转税等税收外,在所得税处理上可以冲减当期费用支出,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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