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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4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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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6]46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4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4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46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省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各地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一律不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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