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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6]19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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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06]191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6]19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6]19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6]19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计算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房屋原值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东地税发[2000]59号文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执行。
  二、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必须提供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抵扣”(或“已抵减计税营业额”)印章,按规定比例扣除。装修费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必须与房屋转让人一致,发票上要注明装修房屋的详细地址。
  三、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效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方法,核定征收率暂按2%执行。
  四、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判定是否1年内,以售房合同和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界定。具体办法仍按东地税发[2003]156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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