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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6]193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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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发[2006]193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6]193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6]193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6]19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8日
  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6]212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2006年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顺利开展,市局补充如下操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换证只限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换证时纳税人需缴回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纳税人副本封皮如遗失或损毁的,可另行购买。收费标准待省局报省物价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对旧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后的纳税人,在换发新证时,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应提供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作为税务机关免收工本费的记账凭证。
  三、为方便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本次纳税人换证所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先由市局统一在大集中抽取数据进行套打,再由分局一式两份派发给纳税人进行补充、修改和确认,如涉及登记资料变更的,可不再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四、针对换证过程中较多纳税人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业务的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本次换证期间,纳税人发生的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如在大集中可直接进行修改变更的,可不走文书审批流程,直接修改处理。对以前没有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纳税人,在换证期间办理的,可不予处罚。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换证期间办理的,可不予处罚。
  五、各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辅助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表上的已打印项目,补充空白项目,修改已变更项目,最后在表上进行签名盖章,交税务机关审核换证。
  六、纳税人办理换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最新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设立证照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表;
  (四)如纳税人发生登记资料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供相关资料。七、换证期间,各分局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清理,对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户,由税务分局直接在分局地税网页公告有关事项,不再按《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6]164号)规定报市局审批。对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业户,仍按《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6]164号)规定,由税务分局通过OA系统签报审批专栏报市局征管科审批后,在地税网站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粤地税发[2006]2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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