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29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29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4日
关于启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稽查局、各区(分)局:
接省局通知,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将从2006年9月18日开始启动。为充分利用这次换证的契机,进一步摸清管户的底数和清理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户的各类登记、核定信息,确实强化税源管理,市局决定将换证工作方案部分调整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珠海大桥以东)纳税户换证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一)操作流程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1)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换证的资料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换证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船舶情况登记表》(也可在我局的外部网下载),据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应同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资料一同报送管理职能局,管理职能局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换证申请,并认真审核纳税人递交的资料:
①对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②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再予以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③对非正常户,应按规定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后再予以受理。
对提供资料齐全无误的纳税人,管理职能局应在《换证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船舶情况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并向纳税人开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凭该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后到市区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交纳工本费和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管理职能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大集中”系统和3.0系统的登记和核定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2)颁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在规定的期限凭管理职能局开具的《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打印和颁发税务登记证件。
2、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操作流程按《珠海市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1、征收职能局
在换证期限内,按上述工作要求负责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颁发工作;在换证期限过后,负责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
同时负责下列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2、管理职能局
负责辅导、督促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管户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在换证期限内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换证的资料;
负责清理辖区的业户,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负责辖区内临时经营业户的临时税务登记工作。
二、换证时间、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申请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一)换证时间
按省局的要求,换证时间调整为2006年9月18日至12月29日。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包括征收和管理职能局)应于2007年1月3日前向市局征管科报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管理职能局应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纳税人换证的资料移送市局征管档案室存档。
(二)收费标准
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暂定的收费标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为3元/本,副本为2元/本,副本皮套3元/本。如有改变,将另行通知。
(三)纳税人申请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换证需提供的资料为: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房产为租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换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5、《房屋、土地、船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6、变更内容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限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业户提供)。
三、工作要求
各管理职能局应充分利用这次换证的契机,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摸清管户的情况,并对“大集中”系统和3.0系统中的各类登记、核定信息进行修改、维护,确保两个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