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20
  • Tax100会员 33147
查看: 933|回复: 0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发[2006]160号 东莞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1: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国税发[2006]160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发[2006]160号 东莞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6]160号


  东莞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6]16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1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发放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征税;对外来经营的外埠经营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新版税务登记表及印章使用
  CTAIS上线后启用三种新版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各一式二份。新版税务登记表的样式详见附件1。
  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停业登记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等税务登记相关文书的税务机关印章,统一使用业务专用章。各分局原税务登记专用章停用,请在9月底前缴回市局征管科。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不包括封面、外框)。各分局收回后,必须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右上角注明“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待换证完毕后销毁。如果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的,要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市级或以上的报刊(如东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后,凭遗失声明办理换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此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规定的位置上。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亦要按规定报送税务登记表、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资料。
  各分局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复印件必须与原件相符,确保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准确无误,并在CTAIS中及时更新纳税人相关登记信息,如纳税人经营方式的变更。
  五、落实优惠政策
  根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3]15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4]2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6]11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东国税转字[2006]36号)的规定,符合免征税务登记工本费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以及2006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次换证免收工本费,各分局应做好登记。
  六、本次换证的证件领取时间、软件操作、收费标准等事项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对加强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分局应克服“为换证而换证”的思想,要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求由一名分局领导具体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部署及协调,确保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二)核实资料,规范管理。各分局应认真组织学习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规定,熟悉要求及熟练操作,切实做好纳税人基本资料的核实、清理及更新,为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
  (三)广泛宣传,争取支持。各分局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宣传换证工作,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纳税人及各商会等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协调配合,优化服务。本次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分局要树立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的观念,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并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税务协管人员的作用协助换证。
  各分局在换证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好的措施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局征管科。
  附件:(略)
  1、粤国税发[2006]139号
  2、21010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3、210102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4、210103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5、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6、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7、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