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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揭市地税发[2006]177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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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揭市地税发[2006]177号
文件名: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揭市地税发[2006]177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6]177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6]177号
  全文有效
  2006-09-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揭市地税发[2006]98号转发)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把国家新的税收政策及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当地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配合并提供资料(物价主管部门提供教育劳务的收费标准批文)。对纳税义务人要做认真细致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促使纳税人依法遵章申报纳税。在社会上要充分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宣传,营造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社会氛围。各基层征管单位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真正领会文件精神,弄通弄懂教育劳务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把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要各负其责,从9月1日起至9月30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对辖属区域内所有提供教育劳务的单位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大集中”系统作为正常户管理。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所有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按照规定界定应免税收入,对于应税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对于公办教育机构取得应税收入的,应使用地税部门的《揭阳市文化体育业发票》,对于民办的教育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使用《揭阳市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申请领购手续。
  四、对收费项目属省级审批的高、中等教育学校或机构的教育劳务收费标准,因市物价部门无法提供,各单位应要求提供教育劳务的单位提供相关的批文,并按政策规定区分、界定应免税收费。
  五、对清理过程中个别提供教育劳务的单位不积极配合、不提供帐簿资料或提供的帐簿资料不实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依法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各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一些政策规定不是很明了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汇报。并将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和附表于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税政科钟晓娜邮箱。
  附表:教育劳务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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