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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55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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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6]55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55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6]55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6]55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9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专用汽车车船使用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6]1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无功能吨位的专项作业车,暂按车辆总质量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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