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6]249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6]24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6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市局已以江国税办转[2005]145号转发,请迅速组织相关税源管理员及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位的操作员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学习,熟悉各项业务的处理办法并注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从2006年10月份(税款所属期)起顺利实施。
二、为配合“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执行,我市对有关数据采集及处理的时间作以下调整:
(一)税控企业报税期调整为每月1-10日,已办理延期申报的企业也必须在每月10日前完成报税处理;
(二)预稽核数据上传时间调整为每月11日上午9点30分前;
(三)市局返回预稽核结果的时间调整为每月11日下午下班前;
(四)各市(区)局税政股在每月12日上午9点30分前完成数据的补采集并将《增值税存根联、抵扣联数据确认信息反馈单》上报市局流转税科(黄学文);
(五)一般纳税人档案上报时间调整为每月12日上午9点30分前。
以上时间均含当日,遇节假日按有关规定顺延,公休日不顺延。
三、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抄税应同时进行(已办理延期申报的企业除外),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分流措施,避免纳税人集中在申报期后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抄税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