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1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4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158号)悉。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统一管理,加快水、电费发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步伐,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将部分印有企业名称的水费发票和电费发票,改由你局统一监制为《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附件:(略)
1.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
2.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