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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6]5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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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6]51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6]5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1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4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158号)悉。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统一管理,加快水、电费发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步伐,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将部分印有企业名称的水费发票和电费发票,改由你局统一监制为《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和《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附件:(略)
  1.东莞市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
  2.东莞市电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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