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6]212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6]21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今年初市局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6]10号),各地能认真贯彻落实,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在征管过程中,各地碰到一个普遍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就是近期国家陆续出台有关加强房地房地产行业管理的调控政策,那么房地产行业的土地是否继续享受两年减半征收的减免税政策?要求市局给以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如下: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之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即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再享受两年内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