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384号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38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8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结合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我市具体情况,经2006年10月23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由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
1、本市注册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辖区施工的,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日内如实填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项目财务核算情况,并就该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发票领用方式等税务管理事项提出申请。
2、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该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发票领用方式等税务管理事项加具核实意见,其中一份《鉴定表》留存备查,另外二份《鉴定表》交由建筑安装企业报送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注册地税务机关的核实意见,做好该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发票领用方式的核定工作。
4、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跨区施工未提供《鉴定表》报验登记的,一律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预征)企业所得税。
5、注册地和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应建立规范的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信息资料传递制度,及时传递发票开具、税款征缴、工程进度等方面的情况,加大力度强化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监控;要充分发挥 “大集中” 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依托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不定期地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税源分析,努力推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6]167号)的要求,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特别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1、对凡完工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进行结算或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房地产企业必须对开发完工产品履行报告制度,在年度申报前将其开发产品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申报时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售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该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不符合实际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附件: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鉴定表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鉴定表
企业名称(公章)
电脑编码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财务核算情况
1、是否自营项目
( )是,该项目收入、成本、费用并账核算
( )否,该项目收入、成本、费用不并账核算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管理事项申请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2、发票领用方式
( )自行领用税控专用发票
(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实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注册地查账征收
( )项目地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2、发票领用方式
( )自行领用税控专用发票
(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项目地出具《代开发票资格认定证明》
3、其他需要说明的管理事项
项目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项目地不作鉴定
( )已作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2、发票领用方式
( )自行领用税控专用发票
(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已开具《代开发票资格认定证明》
3、其他管理事项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项目地税务机关各一份。
2、本表附送建筑安装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注册地税务机关、项目地税务机关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