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6]535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6]53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10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6]5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后凡有加油站需新纳入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须由佛山分公司向主管的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并层报市局终审。
二、市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5]332号)第一点中关于三类汇总油站发生增加、减少或变更的审核流程规定即时废止。
三、禅城区局负责做好对佛山分公司的通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