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惠地税发[2006]218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惠地税发[2006]21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1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2005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资料,并考虑我市的实际,经市局研究,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5.5万元以内(含5.5万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5万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