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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地税发[2006]218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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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惠地税发[2006]218号
文件名: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地税发[2006]218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惠地税发[2006]218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惠地税发[2006]21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1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2005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资料,并考虑我市的实际,经市局研究,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5.5万元以内(含5.5万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5万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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