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汕地税发[2006]217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汕地税发[2006]217号
全文有效
2006.11.1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汕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市统计部门的有关数据,我市2005年度职工人平工资为14540元,月均职工人平工资为1212元。以上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