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如何协助税务机关扣划税款问题的请示一案的批复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40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如何协助税务机关扣划税款问题的请示一案的批复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6]40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23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珠中法[2006]1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重申以下两点要求,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规范税款申报征收管理。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催缴,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要强化欠税公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地税发[2005]101号)等规定的要求进行欠税公告,加强欠税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附件:珠中法[2006]131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如何协助税务机关扣划税款问题的请示一案的批复》的通知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