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6]128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的通知
阳地税发[2006]12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2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和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管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阳江地区范围内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须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该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登记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帐册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及有关收入、购建扩建修缮支出等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帐册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不得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个人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42号文中所称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指接受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各级卫生局(厅)或中医药管理局。
五、2006年11月1日前已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的医疗机构,按照4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又不属于政府投资的医疗机构,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的适用税收政策。
六、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
七、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免征营业税期限内应每年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填写《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支出明细项目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由税务机关监制的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的发票(要求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原件上加盖标识后退回纳税人),减免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高于上述经核实的支出金额。
八、申请减免各税种的受理期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各税种的受理期
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受理期为纳税人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期满一年后的次月(在三年免税期内,要逐年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2、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受理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办理三年的减免审批手续)。
3、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税的受理期为车辆年审月份(一次性办理三年的减免审批手续)。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必须逐年办理审批手续,受理期分别为三个税种每年的征收期内。
九、上述各税种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减免的,应按期申报纳税。经批准同意减免后,已入库的税款应及时予以抵扣或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支出明细项目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