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清国税发[2006]172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清国税发[2006]17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27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要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及本次软件升级后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新增内容的操作。
二、由于我市目前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申报流程为: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到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报税,申报征收窗口人员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票表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缴纳的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请各县(市、区)国税局于2006年11月26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上报市国税局(税政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