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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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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发〔2006〕258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6〕2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11-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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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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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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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58号
全文有效
2006-11-2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函》(粤发改外函〔2006〕2039号)的处理意见,对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下发前的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对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办法,省局将另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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