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的通知
清国税发[2006]176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的通知
清国税发[2006]17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4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按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和省国税局《广东省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市于今年11月已完成“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现对启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范围:
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二、启用时间:
对于应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已领购未使用完的手工版普通发票的缴销切角处理,同时停止供应手工版普通发票,启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
三、操作流程:
企业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程序按附件《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流程》执行。
本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的供应,原则上维持与原手工版普通发票供应的开票限额和数量一致;同时取消纳税人原手工版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
请各县(市、区)国税局统计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的企业户数,向市局税政科领取《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开票子系统新增和改进功能操作手册》下发给企业。各县(市、区)国税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和征管科反映。
附件: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流程(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