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6]188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6]18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15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清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73号),经电话请示省局,省局转发该文件补充明确意见“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超过250份由地市级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审批”自动失效,因此,今后各市(区)局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超过250份不再报市局审批,由各市(区)局自行审批。
二、经请示省局,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暂沿用省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若干意见》(粤国税函[2004]426号)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式样待省局明确后才使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规定,暂扣的专用发票和IC卡应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票证仓管员保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缴销作废专用发票的规定,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专用发票电子码退回税务机关,不能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作废处理。
五、经请示省局,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有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需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票发售子系统录入失控发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附件3、附件4和附件5请按规范征管表式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