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物价局
茂名市物价局关于印制套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的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工本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茂价[2006]252号
茂名市物价局关于印制套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的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工本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茂价[2006]252号
全文有效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报来《关于核定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和财税发票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142号)的规定,并经茂名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印制套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的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为6.90元/本。本收费标准为最终发放标准,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码收费。
二、本批复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