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管箱租赁业务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函[2006]309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管箱租赁业务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佛地税函[2006]30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8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你行《关于对我行保管箱租赁合同印花税进行汇总缴纳的请示》(佛中银财[2006]2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你行下属五家机构在开展保管箱租赁业务时,分别由保管箱所在地机构与客户签订有关租赁合同,因此你行应分别向经营保管箱业务的机构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请你行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