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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7]285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滘得来速分店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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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佛国税函[2007]285号
文件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7]285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滘得来速分店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滘得来速分店征税问题的批复
佛国税函[2007]285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滘得来速分店征税问题的批复
  佛国税函[2007]28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5日
  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滘得来速分店征税问题的请示》(顺国税发[2007]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滘得来速分店销售儿童套餐并配售玩具的行为应属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北滘得来速分店销售食品给顾客且不在现场消费的行为属兼营行为,该公司能分别核算饮食业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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