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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函[2007]20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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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7]20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2007]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征收岗位操作员需在认证相符的税控货运发票上加盖“认证相符”章。
  二、为便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需在自发票开具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认证,且当月认证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需在当月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期的《货运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和相应认证相符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一起装订成册,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以便申报征收岗位操作员核对相关数据。
  四、请迅速通知到相关税务人员及纳税人,从2007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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