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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税发〔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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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zxwj/201906/t20190627_39128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京税发〔2019〕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使用“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于每月2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 ... j-gs/DWSBFGLKHD.zip);职业年金缴费方式不变,使用银行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记账凭证。
  二、税务部门继续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派驻税务干部,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联办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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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zxwj/201906/t20190627_391282.html  发表于 2020-4-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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