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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7]3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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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3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3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领导,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通知》作为契机,做好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征收管理工作,加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规定,积极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2007年2月1日前缴纳土地增值税情况进行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200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稽查部门将对重点纳税户开展核查,查补税款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完毕。
  各地应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此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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