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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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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7-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07.0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平时月份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目前,距申报期结束已不到半个月时间,据调查了解,我市还有一部分纳税人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年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我市纳税人可以采取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gds.gov.cn),进入“办税大厅”中“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模块,按相关提示操作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填好并附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个税申报表》可以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gds.gov.cn)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的办税大厅免费索取。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22887110咨询或登陆东莞地税网站(www.dgds.gov.cn)“个税自行申报专栏”查阅、下载相关辅导资料,或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前台咨询。
  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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