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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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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7]13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138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5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于省局在2003年已与省局集中印制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的定点印刷企业─深圳市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签订了合同,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待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
  二、从2007年4月1日起,凡地级市局需要集中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如各地的行业普通发票)一律送由深圳市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集中印制。
  三、从2007年4月1日起,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用票单位或个人申请自印的发票(含冠名发票),统一改由用票单位或个人直接和印制发票企业自行结算货款,同时纳入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管理。市局不得集中支付定点印制发票企业的印刷费用。在此之前发生的委托承印业务所欠的货款,仍可集中支付,并应抓紧时间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原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193号)第六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直接与委托承印的地级市国税机关结算货款,双方做好有关的交接工作。印制发票企业不得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发票印制业务和结算货款。"同时废止。
  五、除上述规定之外,主管税务机关原有对用票单位或个人申请自印的发票(含冠名发票)的审批、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不变。
  六、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目乱收费,并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发票印制价格的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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