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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府办[2007]4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房地产更名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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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中府办[2007]40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府办[2007]4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房地产更名税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房地产更名税费的通知
中府办[2007]4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房地产更名税费的通知
  中府办[2007]4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8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起,对办理更名、确权手续的房地产权属变更行为,凡涉及权属转移的,应办理转让手续,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对适用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税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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