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地税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汕地税通字[2007]1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汕地税通字[2007]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11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并根据省政府对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等问题的批复,现就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表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 客 汽 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每辆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项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 辆 96
船 舶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
净吨位≤200吨每吨 3
三、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四、纳税期限: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已缴纳车船税或已办理车船税减免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否则,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六、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而不扣车船税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车船税征缴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