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7]116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7]11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0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6日起,对个人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含本数)调整为20000元(含本数),其他规定仍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梅地税函[2004]180号)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40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2,000元-50,000元/份(含本数),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